《杭州創業服務網楊曉2023年04月25日訊》
一、總則
(一)為加快培育發展服務型制造新業態、新模式,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5部門《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型制造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政法〔2020〕101號),以及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14部門《關于深入推進服務型制造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經信服務〔2022〕21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服務型制造,是制造與服務融合發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產業形態,是制造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重要方向和路徑,制造企業通過創新優化生產組織形式、運營管理方式和商業發展模式,不斷增加服務要素在投入和產出中的比重,從以加工制造出售產品為主向制造與服務融合發展轉變的新型制造模式和產業形態,能有效滿足市場需求,提高產品和服務附加值、全要素生產率和市場占有率。
(三)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示范平臺的遴選和管理工作。
(四)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遴選工作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動態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主要圍繞相對成熟的服務型制造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供應鏈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總集成總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務、數字化賦能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節能環保服務、生產性金融服務、工業文化賦能服務、工業電子商務等模式。
鼓勵企業探索、創新其他服務型制造新模式。
(六)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遴選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經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推薦審核工作,并協助省經信廳對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進行管理和服務。
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經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申報的推薦及初審工作,并做好培育和服務等工作。
省屬企業和央企在浙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申報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
(七)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原則上每年遴選一次,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基本條件
申報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共性條件
1.申報主體應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2.申報主體應具有鮮明的服務型制造特征,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較強的創新研發能力、持續的服務型制造投入能力,其服務型制造模式符合國家和省鼓勵引導的發展方向。
3.申報主體在2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環?;虬踩鹿?,沒有侵犯知識產權或其他涉嫌違法行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企業信用等級良好及以上。
(二)專項條件
1.示范企業。申報企業應為具有鮮明服務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企業;在本行業或相關領域內,其生產技術與工藝、服務能力與水平具有一定優勢;通過戰略規劃、組織保障、技術創新、流程再造、市場拓展、人才培養等措施進行服務型制造轉型升級,并取得顯著成效,其模式應具有復制推廣價值,對推進發展服務型制造能起到示范帶動作用,原則上須滿足以下條件(其中,條件(4)至(7)的4項條件可選2項同時滿足):
(1)正常經營滿3年;
(2)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
(3)上年度年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達20%及以上,或服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
(4)近2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5)上年度利潤率不低于全省規上工業企業營業收入利潤率或近2年利潤總額平均增速不低于10%;
(6)上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研發投入不低于5000萬元;
(7)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2項及以上,或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含版權)5項及以上。
2.示范平臺。申報平臺應為從制造企業衍生出的服務平臺或面向制造的第三方專業服務平臺(機構),包括應用服務提供商,既可以是針對行業的專業服務平臺,也可以是針對區域的綜合服務平臺;有穩定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服務模式、經驗具有可復制性和可推廣性,原則上須滿足以下條件:
(1)正式投入運營時間滿2年;
(2)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3)制造類企業上年度年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達20%及以上,或服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非制造類企業上年度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50%;
(4)近2年每年服務企業家數平均在10家及以上(指為制造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提供專業服務或綜合服務的數量);
(5)具有集聚技術服務資源和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長期合作的服務機構5家及以上,形成較完整的服務鏈;
(6)專職從事服務業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
三、工作程序
(一)申報主體通過指定的網絡平臺向所在縣級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務型制造示范遴選申報書》(隨年度申報通知印發);
2.申報主體發展服務型制造說明材料;
3.其他申報主體認為與服務型制造示范申報相關的佐證材料。
(二)各縣級經信部門對申報主體進行網上受理和初審,并將推薦名單及相關紙質材料報所在市級經信部門;各市級經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審核,并將推薦文件和相關紙質材料報送至省經信廳。
(三)省經信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可增加答辯或現場查驗等環節),擇優確定擬入選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名單。
(四)擬入選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名單在省經信廳門戶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廳發文公布。
四、變更或撤銷
(一)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申報主體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變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3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市級經信部門報省經信廳備案。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稱號:
1.申報主體未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
2.申報主體調整發展戰略后,服務型制造特征不明顯的;
3.申報主體自行要求撤銷的;
4.申報主體被依法終止的;
5.申報主體有違法行為或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三)撤銷后的申報主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如因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稱號的,采取納入不良信用名單等懲戒措施。
五、培育扶持
(一)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梯度示范培育機制,加大服務型制造示范培育力度。各市、縣經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開展市、縣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培育遴選工作。
(二)鼓勵各地創新政策工具,對探索開展服務型制造的企業給予財稅、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對獲得省級及以上服務型制造示范的,可給予財政資金獎勵支持。
(三)省經信廳適時開展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監測工作,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示范主體應積極配合,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支持示范主體不斷創新探索服務型制造新業態新模式,各地應及時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經驗,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五)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原則上要求在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中擇優確定,國家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要求在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中擇優推薦。
(六)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對山區26縣所屬企業申報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上年度營業收入”條件可降低至70%。
六、附則
(一)申報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中“專項條件”有關概念的解釋:
1.近2年平均增速采用幾何平均的方法計算;
2.規上工業企業營業收入利潤率=規上工業企業利潤總額÷規上工業企業營業收入×100%(數據采用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12月份累計值)。
(二)本辦法有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了解杭州創業優惠政策、申報各類無償資助服務,請與杭州創業服務網聯系:0571—88868827, 88919609,88107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