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創業服務網楊曉2023年04月23日訊》
一、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一)規范居住登記。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縣(市)、設區市市區居住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離開居住地的,應當申報注銷居住登記。登記的居住信息,按照規定可以作為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確認落戶地、居住年限等辦理條件的依據。
(二)落實居住落戶。在杭州市城區經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積分落戶條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本省其他城鎮地區經常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杭州市城區要取消落戶名額限制,精簡積分項目,確保居住年限和社保繳納年限分數占主要比例。其他城鎮地區要縮短居住年限,簡化辦理手續。
(三)深化居住證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規定申領居住證。
全省域實施網上核發居住證改革,提高居住證持有人義務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務的實際享有水平,健全完善與積分掛鉤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居住證互認、轉換辦理集成應用,解決人口流動公共服務轉移接續問題。
(四)試行居住證轉戶籍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證與落戶有效銜接機制,規范辦理條件,簡化申請材料,暢通制度通道,提供落戶便利,逐步實現在城鎮地區(除杭州市城區外)居住達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憑居住證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全面放開放寬城鎮地區落戶限制
(五)放開人才落戶。實行寬松便捷的落戶政策,符合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縣級及以上有關職能部門規定條件的各類人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落戶住址可以按照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城鎮合法穩定住所、城鎮家庭戶口親友處、單位集體戶、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的順序確定。
(六)放寬投靠落戶。放寬城鎮地區(除杭州市城區外)投靠落戶條件,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對父母的年齡限制;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父母的,放寬至未婚子女。放寬縣(市)或設區市市區內城鎮地區投靠落戶對象范圍,被投靠人是家庭戶戶主的,其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
(七)開展戶籍準入年限累計互認。實行社保繳納年限同城化累計,來本省就業,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在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其長三角城市群內的社保繳納年限可以與當地合并計算。推行居住年限設區市范圍內互認,鼓勵各地在長三角城市群內開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計。
三、構建人口服務管理數字化體系
(八)推進數字戶籍建設。加快“公安大腦”建設,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長三角“區域通辦”和“跨省通辦”。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推進全要素全流程數字化辦理,推動線上線下融合、本地異地同步、多跨協同應用,逐步實現網上隨時辦、全域就近辦、跨省遠程辦、簡易快捷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九)探索建立實有人口治理體系。加快推進網絡身份認證、居民身份證電子證照應用等國家級試點工作,推動完善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拓展電子證照應用場景。建立以身份證為標識的人口管理服務制度,構建“浙里人口”管理集成應用,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業務協同、數據共享。
四、強化組織實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要強化人口的戰略地位和基礎作用,著力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主動吸引勞動力要素暢通有序流入,推動經濟社會持續高質量發展。
(十一)細化政策措施。各地要分析評估落戶門檻,找準改革突破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及時調整相關政策措施。要結合城區人口規模、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實際,對居住年限、社保繳納年限等要求作出更為寬松的規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研究,積極協同,推動相關經濟社會政策不斷完善、有效銜接。
(十二)強化落實評估。要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蹤評估和督促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有效做法,評估政策實施效果,不斷完善政策措施,確保有序推進、取得實效。要強化人口統計分析和動態監測,科學研判人口變動趨勢及影響,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資源配置、城市運行管理等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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