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創業服務網楊曉2023年04月04日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浙江省“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2023—2027年)》《浙江省中長期科技創新戰略規劃》《浙江省實驗室體系建設方案》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浙江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打造戰略科技力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與關鍵共性技術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高層次合作交流,開放共享先進創新資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面向國家戰略和我省重點發展戰略領域、針對科學發展前沿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構建新型重點實驗室體系。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獨立建設或聯合共建,是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聚焦重大戰略需求和重大科技任務,根據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不同,重點實驗室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基礎研究類和前沿技術研究類。
(一)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發揮研究型高校院所優勢,瞄準科技基礎前沿和交叉學科方向,在本領域提出新問題、發現新現象、認識新規律、獲得新知識、建立新理論,引領領域發展方向,開辟新的認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礎原創成果集群式突破,孕育顛覆性技術團簇。
(二)應用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發揮高校院所等創新主體與產業發展、重大應用結合緊密的優勢,圍繞重大戰略需求凝練重大科學問題,聚焦“卡脖子”技術的基礎理論和技術原理,提出原創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
(三)前沿技術研究類重點實驗室。發揮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作用,聚焦本領域未來技術更新換代和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開展前瞻性、先導性、探索性的前沿技術研究,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引領變革性技術創新,支撐變革性技術創新和新興產業發展。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定期考核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模式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以及“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重點實驗室建設總體規劃、發展計劃,制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并和撤銷,組織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估和檢查。
(三)指導全省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七條 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的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本地區(所轄)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和措施,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支持所轄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所需保障條件。
(三)協調解決所轄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協助省科技廳開展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給予重點實驗室持續、穩定的科研投入。對于省財政下撥的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應給予不低于3倍的經費支持;在人事、財務、科研組織等方面賦予相應的自主權,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并向省科技廳備案。
(三)配合重點實驗室申報、考核評估以及檢查工作,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省科技廳審核。
(五)督促建立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落實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組建與認定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家和我省重大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序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條 申報組建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
(一)重點實驗室定位和研究方向明確,建設任務和建設目標清晰,與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高度契合。
(二)研究基礎好,優勢明顯,能發揮學術或行業引領作用,具備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三)擁有高水平的學科、行業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固定科研人員應不少于30人,實驗室人員的科研工作只能依托一個重點實驗室。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相對集中的科研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達2000萬元以上。
(五)以聯合組建形式共同申請的,前期應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并附共建協議,明確各方權責。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布局發布申報通知,依托單位根據申報要求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評審論證,擇優批準建設。對批準建設的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主管部門、依托單位與重點實驗室共同簽訂建設任務合同書。
第十三條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等共同建設具有規模優勢的聯合實驗室、實驗室聯盟,圍繞“卡脖子”關鍵技術沿創新鏈進行協同攻關,創新研究方向,聯合承擔科研項目,強化創新鏈產業鏈融合。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不超過兩年。建設期任務完成后,省科技廳組織考核。未通過考核的,限期整改納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建立健全協同機制,強化重點實驗室實體化建設,具備有序高效的科研組織結構。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報省科技廳審核。
(一)重點實驗室主任由具有領導能力、德才兼備的科學家或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擔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信得過。
(二)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建設發展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務,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務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工作人員聘任等方面有自主權。
(三)重點實驗室主任須全時在實驗室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三屆;一般不得兼任不同類型的國家或者省部級科技創新基地的行政領導職務。
(四)調離實驗室或其它原因不在實驗室工作的,依托單位須在6個月內,按照相關條件新聘任實驗室主任并報科技廳審核。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年度工作、重大學術活動等事項。
(一)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本領域的優秀專家組成,人數為5至11人(單數),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二分之一。
(二)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同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并形成會議紀要。
(四)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保持固定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增加流動人員。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設置專職管理崗位,專門從事重點實驗室日常事務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建設運行管理制度,制訂包括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科研項目、儀器設備、經費使用、知識產權、人才、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堅守學術道德和科研倫理,加強學風作風建設,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第二十條 健全人員分類管理和激勵機制。健全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對科研人員、實驗室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分類聘用、管理和評價。強化優秀人才激勵機制,提供與其能力和貢獻相一致、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多元化投入,以產學研合作或共建的方式吸引社會力量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批準組建的重點實驗室,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財政補助經費支持,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市、縣(市、區)政府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實驗室持續支持。重點實驗室建立單獨核算的經費管理制度,對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核算,??顚S?。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強化學術交流,加強科研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融通發展。建立健全訪問學者和博士后制度,吸引國內外同行科研人員來實驗室進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開放各類創新資源,非涉密的科研儀器、科研平臺全部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重點實驗室打造公共儀器中心或將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納入依托單位的儀器中心,提高開放共享率。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由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在每年填報年度報告,經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年度報告作為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委托專業評估機構,結合重點實驗室的類型和領域分布,對建設期滿的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三年。
第二十七條 對重點實驗室周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運行管理等。評估工作按照《浙江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根據重點實驗室運行和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和撤銷。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
(一)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每家實驗室一次性獎勵90萬。優先推薦申報全國重點實驗室,優先支持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
(二)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排名倒數5%以內的,原則上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三)無故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九條 加強重點實驗室誠信制度與失信處理機制。對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存在營私舞弊等不端行為的,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撤銷評估結果,甚至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并按科研誠信檔案調查處理規則記入信息數據庫。
第六章 變更與調整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研究內容、依托單位主體、實驗室主任、主營業務調整等需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家論證后報省科技廳核準。
第三十一條因依托單位重組、科研團隊離開、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導致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持續運行或無實質性運行的:
(一)處建設期未考核的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主動申請中止建設,經審計認定使用不合規和結余的財政補助經費,按相關規定收繳。
(二)已通過考核的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主動申請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浙江省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實施。原《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14〕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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