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創業服務網楊曉2023年03月13日訊》
一、基本原則
(一)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或創業者無償發放,用于向科技服務載體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政策工具。創新券對企業自主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實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計劃項目重復資助。
(二)本辦法所稱技術創新服務,是指企業或創業者在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要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查新、測試分析、產品設計、技術培訓、專利代理、專利分析評估、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等形式的服務。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科技創新服務載體要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積極為企業等創新主體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
(四)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鼓勵各區、縣(市)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創新券具體實施辦法。
二、申領、使用和兌現
(五)創新券申領者應當是注冊在本市的企業及入駐本市眾創空間的創業者。鼓勵企業和創業者到各級各類科技創新服務載體尋求技術服務,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創新券系統,查詢服務載體及服務內容,并在線申請預約服務。
(六)服務載體是指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金融服務機構等單位。新增服務載體須在創新券系統注冊申請,經審核、公示后入駐創新券系統,并及時發布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服務載體范圍以省市科技部門公布為準。
(七)服務載體應當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響應創新券服務訂單。服務載體可以根據自身意愿申請退出創新券系統。市科技局對不存在未完成訂單的服務載體,準予退出。
(八)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專業服務。公共財政形成的單臺(套)原值3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科研儀器設施應納入對外開放共享范圍。
(九)創新券由區、縣(市)科技局向企業和創業者發放并兌現,市科技局不直接發放和兌現創新券。創新券可在長三角區域符合條件的服務載體使用。企業和創業者應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酌請自主申領創新券。企業和創業者向非關聯的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并與服務載體簽訂技術合同的,給予一定比例的創新券補助。原則上每家企業每年度最高申領額度一般不超過30萬元,每個創業者每年度最高申領額度一般不超過10萬元。
(十)企業和創業者申請兌現時,須已經完成該次技術服務,及時將技術合同(含合同登記編號)、服務結果憑證(如檢驗檢測報告、查新報告)和企業付款憑據等上傳至創新券系統,提交區、縣(市)科技部門審核。其中總價在1000元以下的技術服務可憑服務結果憑證(如檢驗檢測報告、查新報告)、企業付款憑據提出申請。創新券的申領、發放、使用和兌現一般應在同一工作年度內完成,逾期自動作廢。
(十一)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屬于創新券支持范圍;企業和創業者購買技術服務所需經費已獲得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不重復補助。
(十二)區、縣(市)科技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發放、使用和兌現的創新券,市財政對區、縣(市)年度需兌現總額給予不超過40%比例的補助,補助資金可以作為各區、縣(市)科技部門創新券兌現資金的補充。
(十三)支持服務載體開展技術創新服務。對經認定的市重點生物醫藥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和依據《杭州市科研機構分級分類評價辦法(試行)》評為三級及以上的服務機構等,根據服務載體與企業簽訂的技術合同、服務績效和服務評價等,給予其不超過技術合同金額10%的補貼,單個載體每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管理與監督
(十四)市科技局把開放共享情況納入市級創新載體評價內容,并作為科技條件建設的重要依據,各區、縣(市)創新券推廣應用情況納入科技系統考核內容。
(十五)服務載體依托單位是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十六)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有關聯交易,服務內容不得轉包。對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創業者和服務載體,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本市科技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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