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創業服務網楊曉2023年03月10日訊》
一、營造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環境
1.鼓勵建筑企業資質升級。對我區建筑施工企業晉升施工特級資質的,取得施工特級資質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我區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資質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晉升資質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對施工專業承包二級企業資質晉升為施工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晉升資質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對我區監理企業取得監理綜合資質的,取得監理綜合資質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對我區監理企業專業乙級資質晉升為專業甲級資質的,晉升資質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鼓勵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健全建筑業質量激勵機制,提高建筑業企業對品牌建設的重視度,鼓勵建筑業企業開展創優奪杯活動,對企業承建工程項目榮獲省級及以上獎項的,可享受相應獎勵。
(1)對當年獲得魯班獎的承建和參建施工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個和10萬元/個的一次性獎勵;
(2)對當年獲得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鋼結構金獎的承建和參建施工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個和5萬元/個的一次性獎勵;
(3)對當年獲得省級綜合性優質工程最高獎(如浙江省“錢江杯”、上海市“白玉蘭獎”等)的承建和參建施工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個和3萬元/個的一次性獎勵。
若某一項工程多次獲獎,以最高獎計獎。
3.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引導建筑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及科研投入,支持企業開發綠色建筑及新型建筑工業化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
(1)對當年獲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獎勵30萬元;對當年獲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獎勵15萬元。
(2)對當年企業獲國家級工法的,給予獎勵10萬元/個;單個企業不超過20萬元。對當年企業獲浙江省工法的,給予獎勵5萬元/個;單個企業不超過10萬元。
若某一項多次獲評,以最高獎計獎。
二、打造建筑業營商環境新高地
1.鼓勵引進優秀建筑業企業。對新設立或轉入我區的建筑業企業,當年或第二年施工產值達到5000萬(統計口徑)及以上,且繳納稅額超過2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或第二年施工產值達到1億(統計口徑)及以上,且繳納稅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或第二年施工產值達到2億,且其繳納稅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或第二年施工產值達到3億(統計口徑)及以上的,且其繳納稅額超過15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1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或第二年施工產值達到5億(統計口徑)及以上的,且其繳納稅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鼓勵企業突破發展瓶頸。對成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區屬建筑業企業,當年施工產值突破3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突破2億及以上的建筑企業,且首次納稅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施工產值突破5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突破3億及以上的建筑企業,且首次納稅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建筑企業,經認定,給予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施工產值突破12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突破8億及以上的建筑企業,且首次納稅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7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施工產值突破15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突破10億及以上的建筑企業,且首次納稅額在4000萬元(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施工產值突破20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突破15億及以上的建筑企業,且首次納稅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保持建筑業穩步增長態勢
1.對成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區屬建筑業企業,在當年施工產值達到3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達到2億及以上,以申請政策前三年納稅額為基數,平均納稅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經認定,給予25萬元的獎勵;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達到20%(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50萬元的獎勵。
2.對成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區屬建筑業企業,在當年施工產值達到5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達到3億及以上,以申請政策前三年納稅額為基數,平均納稅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經認定,給予35萬元的獎勵;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達到20%(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70萬元的獎勵。
3.對成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區屬建筑業企業,在當年施工產值達到12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達到8億及以上,以申請政策前三年納稅額為基數,平均納稅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經認定,給予50萬元的獎勵;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達到20%(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4.對成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區屬建筑業企業,在當年施工產值達到15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達到10億及以上,以申請政策前三年納稅額為基數,平均納稅額在4000萬元(含)以上的,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經認定,給予60萬元的獎勵;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達到20%(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120萬元的獎勵。
5.對成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區屬建筑業企業,在當年施工產值達到20億(統計口徑)或營業收入達到15億及以上,以申請政策前三年納稅額為基數,平均納稅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5%(含)以上至10%(不含)以下的,經認定,給予50萬元的獎勵;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經認定,給予100萬元的獎勵;近兩年連續增長,且近三年平均增幅達到20%(含)以上的,經認定,給予200萬元的獎勵。
四、獎勵資金用途
獎勵資金用于企業管理、研發投入、擴大生產、擴大投資、綠色發展等,具體可按以下方式予以使用:
1.支持企業管理支出。對企業辦公場地租賃等最高50%予以資助。
2.支持企業研發投入。以企業當年實際研發投入最高30%予以資助。
3.支持企業擴大生產。對企業設備采購,實施產業化、智能化等技術改造,可按其投資額給予最高20%的資助。
4.支持企業銀行融資。對企業在三個月以上的銀行貸款最高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00%給予貼息。
5.支持企業綠色發展。對企業節能減排等綠色發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當年實際發生額給予最高50%的資助。
五、附則
1.享受政策的建筑業企業,注冊地和納稅地必須在西湖區內。
2.建筑業企業年產值(統計口徑)或年營業收入以審計報告為準(若無審計報告,可提供國家統計一套表平臺上報的統計年報并由企業蓋章)。
3.享受政策的企業,區內政策優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資助(獎勵)。同一項目、標準在低等次已作資助(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可補足差額部分;區財政補助后,企業又獲得市級以上(含)補助的,區財政補助資金視作已經配套,市級以上(含)補助資金納入本意見補助總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的,以調整為準。單個企業的支持總額以企業上年度區地方經濟貢獻為限。
4.政策支持總額以當年度財政預算為限。
5.享受政策的企業遷出西湖區或注銷的,須進行財政、稅收清算,所享受的資助(獎勵)全額退還。
6.享受政策的企業應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7.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所屬鎮街(平臺)初審,區住建局會同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發文執行。
8.本意見如與國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規及政策不一致時,以國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9.本意見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體條款由西湖區住建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原《西湖區關于進一步完善扶持建筑業提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西建〔2019〕11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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