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創業服務網楊曉2023年02月27日訊》
一、基金規模和資金來源
產業引導基金規模30億元,資金由區財政局進行統籌安排。
二、投資方向
(一)重點投向
重點投向區內圍繞戰略產業發展的重大戰略性產業項目、省市縣長工程項目和省重大產業項目等,聚焦纖維新材料、智能汽車兩大優勢產業,智能物聯、生命健康和高端裝備等新興產業,補充其他未來產業,促進“2+3+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
(二)投資要求
應符合蕭山區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所投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條件,企業有一定的人才、技術、項目儲備,項目主要在中后期階段,能夠加快形成我區產業鏈集群效應。
三、基金管理
(一)設立蕭山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區長任主任、常務副區長任副主任,區級相關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負責產業引導基金重要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二)管委會下設蕭山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三)杭州蕭山金融控股集團下屬子公司杭州蕭山產業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業基金公司”)作為產業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杭州蕭山產業基金有限公司按照管委會要求,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產業引導基金選定符合條件的專業化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報管委會同意后,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2.負責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3.負責對受托管理機構的考核評價,并報送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決策;
4.負責與國家級、省級、市級基金對接合作,配合管委會辦公室做好項目立項、項目評審、項目公示、項目報批等管理工作。
(四)受托管理機構負責產業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1.對擬參股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入伙(股)談判、推進合伙(投資)協議或章程等法律文本的簽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受托管理機構定期向管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基金運作情況,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2.監督檢查子基金投資項目、直接投資項目的情況,受托管理機構定期向管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五)為保證產業引導基金安全運行,原則上推薦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參股子基金的托管銀行,具體負責子基金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
(六)其他部門職責:根據各自職能對基金的設立與運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監督;參與制定及修改基金管理辦法,參與基金投資決策、考核評價等工作。
(七)管理費主要用于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投資管理、股權退出、日常運營等的業務支出與勞務支出。
(八)產業引導基金及其投資的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四、運作模式和要求
(一)產業引導基金分為“子基金”“直接投資”兩種模式,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子基金”可分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原則上“子基金”“直接投資”主要投向中后期項目。
(二)產業引導基金采用分級評審決策制度。產業引導基金對于擬合作對象,由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對擬合作對象及擬合作方案進行盡職調查,并由管委會辦公室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外部行業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其中單一投資項目或子基金投資額2000萬元(含)以下的擬投資項目,經管委會辦公室組織聯審通過,并報管委會備案后實施;單一投資項目或子基金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經管委會辦公室組織初審,報管委會通過后實施。
(三)“子基金”模式下,產業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子基金返投金額不低于產業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 1.5 倍, 原則上在投資期前2年完成50%的返投金額;返投認定及讓利機制由管委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2.子基金規模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均為合格投資人且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3.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產業引導基金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最高出資額不超過3億元;子基金投資的單一項目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4.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產業引導基金投資定向基金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定向基金規模的20%;
5.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時,原則上應已取得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50%額度的出資意向,并提供擬出資人出資承諾函等材料;
6.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退出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原則上不得投資于其他投資企業,由同一基金管理人設立的特殊目的企業除外。
(四)“子基金”模式下,產業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
2.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及對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機構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內部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4.基金管理人核心團隊穩定且具備良好合作基礎,擁有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且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3名以上;
5.投資領域明確。對設有專職招商團隊或擁有產業背景、資源的專業投資機構優先合作;
6.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內有3個及以上成功投資案例,即單個案例中股權投資所形成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7.管理人及其主要出資人近5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未被行業自律組織列為異常機構,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等情形。
(五)采取“直接投資”模式的,產業引導基金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六)產業引導基金投資的非定向基金參股期限、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存續期一般不超過8年,分為投資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資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七)對于省、市級政府基金參投或區級及以上政府指定或明確投資的項目,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可不受上述所設出資規模、出資比例和投資期限限制。
(八)產業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直接投資企業應每年向受托管理機構遞交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和運營報告。
(九)子基金、直接投資方案經公示期滿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受托管理人應在1個月內向管委會辦公室請示是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五、退出模式
(一)“子基金”模式下,產業引導基金一般在參股的子基金存續期滿后,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伙人)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對達到協議約定的投資年限或退出條件的投資項目, 由受托管理機構按約定實施退出后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區級項目主管部門制定退出方案并經管委會審議決策,報分管副區長審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實施。
(三)產業引導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章程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交易。
(四)產業引導基金原則上應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受讓方轉 讓股份(份額)。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對受讓方為國有全資 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由受托管理機構報管委會辦公室、經相應區級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對受讓方為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場交易的,應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公開掛牌方式退出。
(五)產業引導基金應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產業引導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產業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未完成返投目標等子基金嚴重偏離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且造成產業引導基金重大損失的;
4.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及相關運作方案政策導向的,或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5.發現其他嚴重危及產業引導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退出情形的。
六、基金的監管與激勵
(一)受托管理機構接受管委會、相關部門的監管與指導。
(二)受托管理機構應按季度報送產業引導基金的基金投資運作報告。
(三)受托管理機構應監督檢查已投項目(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的情況,每年度結束后收集并提交已投項目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受托管理機構收取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費,根據管委會辦公室考核結果確定費用比例,標準如下,具體以管理協議為準。
1.受托管理機構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為產業引導基金實際投資額的1%。
2.受托管理機構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為產業引導基金實際投資額的0.9%。
3.受托管理機構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為產業引導基金實際投資額的0.4%。
(五)管委會辦公室對受托管理機構實施不定期檢查監督和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機構予以解聘。
(六)每年度結束后,管委會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子基金投資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和收益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七)產業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時,子基金已滿足產業引導基金返投要求且不存在違約行為的,產業引導基金最終獲得的超額收益為限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關聯方實行分檔讓利,具體比例由管委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七、附則
(一)嚴格執行促進改革創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加強產業引導基金風險防范的同時,對于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發生風險造成投資損失,投資決策機構、管理部門、產業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機構等不承擔相關責任。
(二)本管理辦法自 2022 年12月31日起施行,由區發改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蕭山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實施意見》(蕭政辦發〔2017〕56 號)同時廢止,本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簽署法律文件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仍按已簽署法律文件執行。前發文件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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